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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
发布时间:2010-04-02
信息来源:检察院
作者:黄蕊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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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管理,更好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白河院根据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院下发的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意见,及时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对省院“回头看”活动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检察长在会上要求每个科室会后对活动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和领会,只要涉及到的科室都要进行认真的自查。

会后,凡是涉及到“回头看”活动内容的科室都逐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到政治处。

几年来,白河院根据高检院关于《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在执法办案中,对扣押、冻结、追缴的款物明确界定了范围。追缴违法所得时做到“一严四不”。即“一严”是在扣押冻结款物中,严格规定扣押、冻结、追缴的程序和时限。“四不”是不得冻结单位的基本帐户;不得追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将单位财产作为个人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不得追缴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在扣押、冻结、追缴程序上,明确规定执行前由办案部门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能执行,严禁违反程序私自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在扣押、冻结、追缴的方式上,明确规定办案中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和其他非法所得,一律由院财务出具统一印证的追缴凭证。在交收时限上,明确规定办案人员扣押物品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当天或次日移交院财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必须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并向主管财务的院领导说明情况,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二是完善扣押款物的保管制度。我们对扣押款物实行集中保管,款物统一上交院财务室,赃物统一存放专用赃物库房内,待案件审结后一并移交法院。三是完善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制度。我们按照高检院规定的处理原则制定了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案件侦结后必须及时将起诉书、不起诉书、撤案决定书或追缴决定书等有关文书送院财务室一份,并以法定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多年来,我们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真正做到了该移送的移送,该上缴的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