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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发布时间:2010-05-12
信息来源: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蕊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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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央反腐败工作的日益深入,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的案件屡屡发生,检察机关的声誉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办案安全”越来越被引起高度重视。我院结合通化市院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进行对照分析,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采取以下4项措施进行集中整治。
  一、提高认识,树立安全意识
  思想上一定要正确认识办案和安全的关系,把办案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其次要牢固树立“办案安全无小事”的思想观念。没有出事不代表不会出事, 事实证明,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方都是长期未出过安全事故导致思想松懈、麻痹大意而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当把办案安全教育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形成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以及严防办案安全事故的良好风气,使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变成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个法警自觉做到居安思危,养成主动防范的预警意识。对出现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行凶等,视情节分别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二、分析现状,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更好地配合我院自侦部门办案,确保办案工作区的绝对安全,我院自查领导小组对办案工作区存在的一些不安全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排查,以消除安全隐患。
  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前,对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准备立案的当事人进行讯(询)问时,必须严格检查随身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以确保办案工作正常进行。法警要了解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掌握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有无病史、平时常用药物等。
  三、密切配合,确保办案安全
  法警要与办案人密切配合,不能留安全死角。在确保办案安全的同时,一方面做为法警应利用自身特有的身份优势,在办案过程中突显其法律的严肃与神圣,给嫌疑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应利用看守嫌疑人与之接触多的优势,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平时的心理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把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及时反映给办案人员。讯(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遇到情绪变化大的,要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以便掌握其心理活动,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降低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杜绝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强化措施,有备无患
  进一步强化办案措施、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是检察机关必须完成好的一项任务。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的情况下,必须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切实防止办案安全事故。要建立办案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警惕,提高办案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把办案数量和办案规模建立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各项制度融入办案全过程,做到用狠抓制度落实保安全、防事故、防意外,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力争实现办案安全零事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