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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院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0-12-15
信息来源:检察院
作者:黄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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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河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充分运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措施,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数量比去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白河林区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侦查监督部门把矛盾化解作为考虑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要把逮捕的必要性作为逮捕的重要条件予以充分考虑。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要充分考虑该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还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要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有些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一捕了之。对于自行和解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或所在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及不要求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的协议,必须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只有要被害人确实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后,符合无逮捕必要不捕条件的,才依法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

  今年,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宽严相济和刑事和解的司法政策,正确行使无逮捕必要不捕权,刑事和解案件3件(故意伤害1件、盗窃1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安案原则、自愿原则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刑事和解。

  我们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有些案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我们就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提出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但是不能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所以我们在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捕决定书和不捕说明书,让公安机关信服不捕理由的同时,强调不捕犯罪嫌疑人只是因为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而不是其行为不涉嫌犯罪不需要进入下一下诉讼环节,不能一放了之,公安机关不能把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结案的理由,应当在对其释放的同时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后续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

  通过办理以上3件刑事和解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做出了极大的努力,积极地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有效地促进了白河林区的社会和谐。